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,可以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。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依照《合同法》第61条的规定确定。仍然不能确定的,则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。因居间人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,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。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,不得请求支付报酬,但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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